什么才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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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商标侵权?

作者:邢台福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2 08:02:56

R是REGISTER的缩写,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代表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属物上标明注册商标,使用注册标记时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来标记。

经过一年多或是更长时间注册下来的商标,大家都分外珍惜,谁都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商标权益被他人侵犯,但是现实的情况确实不容乐观。那么,当你发现你辛苦注册来的商标竟然被其他人随便拿来使用,你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才是商标侵权?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的商标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邢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我们要知道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二)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三)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最后,已经确定商标被侵权了,那么,你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权。第一,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闲置商标产生的原因有哪些?顾名思义,闲置商标即是指处于“没有被权利人投入使用”的商标。伴随国家经济形势的利好,对商标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依旧有很多闲置商标的存在。那么闲置商标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闲置商标产生的原因有哪些首先,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部分企业不仅仅发生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制重组等状况,可能还会存在停产破产的情况,在此过程当中,要么会因为其它事务繁多而忽略了商标事宜,要么因为邢台商标注册人的“名存实亡”,而导致商标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而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这类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缺少足够的认知,未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具有其价值的,以至于放任自流,未能及时将其转化为财产。

其次,一些有足够实力的企业会采取防御性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或分时段注册多个暂时不投入使用的商标,导致企业商标注册过多从而形成商标储备过剩。这样的企业越来越多,自然因此形成大量的商标闲置。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维护商标的专用权而进行全类别商标注册,实际上却只运用其中一个或者一部分类别商标,导致其他类别商标闲置。

另外,还有另一些企业则是在同一类主营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不同商标,最终却只使用一两件代表性商标,对商标的使用率过低导致其他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或者,由于商标局在商标审查时只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而不具体检查其具体资质,相关法律也并没有强行规定注册人注册商标的数量,因此有部分人通过抢注商标进行投机,以囤货居奇的手段谋取暴利,导致了一批闲置商标的产生。

邢台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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