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海关备案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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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海关备案指的是什么?

作者:邢台福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6 08:26:38

专利海关备案是指专利权利人为取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护的专利向海关进行申请备案的手续。专利海关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跟随邢台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①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③专利证书复印件提醒:A: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B: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C: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④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

2、选择提交的文件①货物及其外包装的照片或样品;②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③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④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虽然英国脱离欧盟的事件闹得如火如荼,但是欧盟商标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商标组织,而且选择注册欧盟商标的企业家也是络绎不绝的,那么如何注册欧盟商标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欧盟商标注册流程:

1、申请人向欧盟任意成员国市场协调局递交商标申请书,市场协调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然后当局将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并将申请书递交给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欧盟的各成员国将会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在收到各国反馈的检索报告后将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用以参考;

4、随后市场协调局将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接受注册并进行公告,但凡申请商标开始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均为商标异议期,在此期间,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结束后,该商标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注册商标没有实质审查阶段;

5、商标在予以注册后,当局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规费缴纳并颁发欧盟商标证书,至此欧盟商标注册完毕。

如今越来越多年轻人选了在创业,但在创业首先就是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的工商局为了鼓励创业,在注册地址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扶持。这时在注册公司还不太了解地址挂靠的小伙伴就会有疑问,会认为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址使用地址挂靠能成功吗?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呢?是注册地址挂靠于实际地址相比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1、虚拟挂靠地址虚拟挂靠地址时绝对的合法的,这一点不用担心,这个是国家新注册政策,是为了扶持现有中小企业的发展而特批的同时也是鼓励创业而出台的。虚拟挂靠地址相对于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来说,费用是相当的低,特别适合那些初创且资金少的创业型公司,而且对于企业的类型也是没有限制的,这一点深受创业者喜爱的。目前暂停了虚拟挂靠地址注册。

2、实际办公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和地址挂靠的区别在于就是地址挂靠及虚拟地址只是用来注册公司时用的不能办公,而实在的地址,既可以注册也可以办公。而且地址挂靠不能到税务局申领发票,因此一些需要给客户开发票的公司就不太适合地址挂靠了。最重要的就是实际办公地址时可以配合工商局核查的,因为有时候工商局会随机抽查一些公司,所以这一点是非常的有利的。

3、产业园区每个地方都有产业园区,在这些产业园区内注册也是有鼓励政策的,以为例,在的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和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这几个科技园区内进行了内资科技公司全城通办的全城通办的政策。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 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 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 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 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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